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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企政策系列解读【二十三】 | 企业常见税务风险解析

作 者:1,2,3,4,5时 间:2020/5/18 20:19:58

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充分享用近期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类惠企政策,商会将陆续为相关企业提供各项惠企政策的解读和答疑,重点包括税收优惠、社保公积金减免、财政补助、金融扶持、用工补助、科技补助、能源物流及其他等内容版块。企业朋友如在政策执行中有任何疑问,可以留言给我们,也可以免费咨询专家老师,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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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常见税务风险解析(第十期)


Q:

1、我们公司因季节性赶工需要,招了一批临时工,我公司向临时工支付的报酬是按工资薪金还是按劳务报酬扣缴个人所得税?

A:

答:根据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若临时工与单位存在雇佣关系,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若临时工与单位不存在雇佣关系,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申报纳税。



Q:

2、我们公司股东拟将其股权转让给其亲属,是否应按市场公允价确认其股权转让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A:

答:亲属之间无偿转让股权是否征税,需区分不同情形而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如果符合以下情形的无偿转让股权,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除以上情形以外的亲属之间的股权转让,若申报的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转让收入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Q:

3、目前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外,还有哪些其他票据可以抵扣?

A:

答: 目前,增值税政策规定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外,还有其他非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据可以抵扣,主要有以下几项:


(1) 从海关取得的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 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一般是收购方自行开具的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一般是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取得的免税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生产的货物适用13%税率的货物的,可抵扣10%);


(4)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指收费公路通行费发票[包括高速公路通行费电子发票(不含财政票据),按3%抵扣,桥、闸通行费发票按5%抵扣]、旅客运输增值税电子发票按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


(5) 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按9%抵扣)和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按3%抵扣)。


当然,上述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用于生产经营所需,如属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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