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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企政策系列解读【二十八】 | 企业实用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作 者:1,2,3,4,5时 间:2020/6/8 20:24:56

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充分享用近期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类惠企政策,商会将陆续为相关企业提供各项惠企政策的解读和答疑,重点包括税收优惠、社保公积金减免、财政补助、金融扶持、用工补助、科技补助、能源物流及其他等内容版块。企业朋友如在政策执行中有任何疑问,可以留言给我们,也可以免费咨询专家老师,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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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用税收优惠政策解读(第五期)


Q:

1、听闻今年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可以延缓到2021年缴纳,具体规定是怎么的?

A: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在预缴申报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预缴纳税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简言之,2020年5月1日起,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和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在季度申报时都可暂缓不缴,一律延迟到2021年首个申报期(一般为2020年1月的申报期)。



Q:

2、我们公司是2019年新成立的一家软件企业,2019年已开始获利,是否可以享受软件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A: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9号)规定,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9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Q:

3、我们公司因上市需要,拟将几家关联公司的资产全部进行收购,对此是否涉及缴纳增值税?

A: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二款第五点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Q:

4、我们公司拟将厂房和土地投资,成立一家全资子公司,对此是否需缴纳相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

A:

(1)增值税:以土地、厂房作价出资入股,该土地、厂房权属发生转移,且投资企业获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是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十条有偿销售不动产、无形资产的规定征收增值税。


(2)土地增值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 号)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但不适用于投资方和被投资企业均为房地产企业的情形。


(3)契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7号)规定,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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