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宁波盐城 > 政策法规 > 正文

惠企政策系列解读【四十四】 | 税收热点问题答疑

作 者:1,2,3,4,5时 间:2020/8/3 21:03:41

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充分享用近期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类惠企政策,商会将陆续为相关企业提供各项惠企政策的解读和答疑,重点包括税收优惠、社保公积金减免、财政补助、金融扶持、用工补助、科技补助、能源物流及其他等内容版块。企业朋友如在政策执行中有任何疑问,可以留言给我们,也可以免费咨询专家老师,咨询电话:

徐立平:13505882429

殷晓枫:13600626365


税收热点问题答疑(第三期)


Q:

1、单位买一批货物但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意外,货物全部毁损。请问这批货物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吗?

A: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此,交通意外导致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Q:

2、从事餐饮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否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按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A: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第一条规定,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Q:

3、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征收的优惠政策,是否可以放弃减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A: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Q:

4、我公司聘请高校专家为我们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请问其是否可以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A: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的规定,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情况之外的,其他个人不能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Q:

5、我公司用彩钢网搭建用于存放物资的货棚,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A: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的规定,“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因此, 若企业用彩钢网搭建的货棚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房产定义,则需要缴纳房产税。



Q:

6、我公司准备近期销售一幢办公楼,该办公楼系营改增之前购入,按政策规定,销售营改增之前购入的不动产可以选择差额简易征税,但我公司的购房发票发生丢失,增值税是否可以差额计算?

A: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如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差额扣除。


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以契税计税金额进行差额扣除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1) 2016年4月30日及以前缴纳契税的  

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契税计税金额(含营业税)]÷(1+5%)×5%  

(2) 2016年5月1日及以后缴纳契税的  

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1+5%)-契税计税金额(不含增值税)]×5%

上一篇: 惠企政策系列解读【四十三】| 税收热点问题答疑

下一篇: 惠企政策系列解读【四十五】 | 税收热点问题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