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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企政策系列解读【五十五】 | 税收热点问题答疑

作 者:admin时 间:2020/10/1 15:59:41

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充分享用近期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类惠企政策,商会将陆续为相关企业提供各项惠企政策的解读和答疑,重点包括税收优惠、社保公积金减免、财政补助、金融扶持、用工补助、科技补助、能源物流及其他等内容版块。企业朋友如在政策执行中有任何疑问,可以留言给我们,也可以免费咨询专家老师,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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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热点问题答疑


Q:

1、今年8月新出台的契税法在减免优惠方面,主要有哪些新的变化?

A: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在免税方面增加了以下几方面:

(1)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2)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4)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5)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同时原《契税暂行条例》中“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一条被删除。


新增为减免征范围的有:

(1)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2)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Q:

2、今年9月1日在宁波试行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有哪些特点?

A: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5号相关规定,宁波试行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主要有以下几个要点:

(1) 自2020年9月1日起,在宁波市海曙区和慈溪市试点推行电子专票,9月16日起,在宁波全市范围内试点。

(2) 电子专票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纸质专票相同。

(3) 试点纳税人应当使用税务UKey开具电子专票。

(4) 试点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既可以开具电子专票,也可以开具纸质专票。试点纳税人在试点期间开具电子专票的受票方仅限于宁波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

(5) 税务机关按照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合计数为试点纳税人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数量。

(6) 纳税人以电子专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税收凭证的,应当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专票。

(7) 试点纳税人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时,无需追回已开具的电子专票及其纸质打印件。试点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在销售方或购买方正确填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经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校验通过后,开具红字电子专票。

(8) 电子专票具有永久保存的优势。受票方如丢失或损毁已开具的电子专票,可以根据纸质打印件信息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进行查验并通过后,下载原电子专票。若纸质打印件一并丢失,还可以向开票方重新索取原电子专票。



Q:

3、我公司有一笔应收账款无法收回,已向法院起诉并胜诉,但因债务人无财产可以清偿,法院已做出实体终结执行的裁定书。裁定书上日期为2019年,我公司实际账务处理日期为2020年,则该坏账损失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应该在哪一年申报扣除?

A: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实际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第六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因此,贵公司上述坏账损失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应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追溯至2019年度进行专项申报扣除。企业的会计处理应符合财务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企业所得税款为目的。



Q:

4、某有限合伙企业因投资某有限责任公司取得分红款,按比例分配给其法人合伙人,该分配收益是否免税?

A: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因此,上述法人合伙人取得的分配收益,不属于通过直接投资于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属于免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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