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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企政策系列解读【五十七】 | 税收热点问题答疑

作 者:admin时 间:2020/10/1 16:03:24

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充分享用近期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类惠企政策,商会将陆续为相关企业提供各项惠企政策的解读和答疑,重点包括税收优惠、社保公积金减免、财政补助、金融扶持、用工补助、科技补助、能源物流及其他等内容版块。企业朋友如在政策执行中有任何疑问,可以留言给我们,也可以免费咨询专家老师,咨询电话:

徐立平:13505882429

殷晓枫:13600626365

税收热点问题答疑


Q:

1、我们公司因市政规划需要进行搬迁,收到的拆迁补偿款包括土地、房屋建筑物及部分设备,请问我们公司收到的上述补偿款是否需缴纳增值税?

A: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


另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第三条规定,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因此,贵公司收到的拆迁补偿款免征增值税。



Q:

2、我们公司财务人员因不慎丢失空白发票若干份,请问是否还需要登报?

A: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中的“并登报声明作废”。


因此,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不再需要登报声明作废。



Q:

3、我公司发现有一张2018年2月份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认证抵扣,请问是否还有办法抵扣?

A: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因此,贵公司取得的2018年2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仍可按正常操作认证抵扣。



Q:

4、我公司承租花卉用于装饰摆放,对方同时为花卉进行养护,现在对方以总金额一并按13%税率开具的专票是否可以进项抵扣?

A:

承租花卉属于有形动产租赁,适用税率13%,花卉养护属于其他生活服务,适用税率6%。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服务,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销售方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适用高税率13%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进项抵扣。



Q:

5、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的如何界定?

A:

统借统还中的“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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