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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企政策系列解读【十八】 | 企业常见税务风险解析

作 者:1,2,3,4,5时 间:2020/4/24 20: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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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常见税务风险解析(第五期)


Q:

1、 每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以后,税务机关会对企业的增值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收入进行分析比对,如果上述两项收入存在差异,是否意味着一定会有税务风险?

A:

一般情况下,企业在申报中,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增值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收入应该是一致的。如果两者出现不一致,有可能出现增值税收入少计或企业所得税收入少计的税务风险。但也可能因为两者在收入的确认上存在差异,通常出现两者不一致的主要情况有:

(1)增值税按收入申报,企业所得税未按营业收入申报。如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但增值税须作视同销售的几种情况,如样品赠送、货物捐赠、不在同一县市的总分机构之间的货物移送、自产货物作为集体福利、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等情况。

(2)企业所得税已确认收入,增值税按纳税义务时间暂未确认收入。如建筑企业所得税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增值税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确认收入。


如果企业出现正常的增值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差异,应分析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说明,是不会有税务风险的。



Q:

2、税务机关在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以后,会对企业所得税列支的工资薪金和个人所得税申报的工资薪金进行比对,如果两者出现不一致,会存在哪方面税务风险?

A:

正常情况下,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工资薪金与个人所得税申报的工资薪金金额是一致的。但部分企业为了逃避纳税,因人为操作可能会使两者存在差异。例如,企业为了少交企业所得税,财务账上会将发放工资人数和发放金额多列,但为了少交个人所得税,又会将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少报。


如果两者出现差异,特别是出现前者金额大于后者的情况,要么存在虚报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的风险,要么存在少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的风险。



Q:

3、 我们公司由几个自然人股东投资成立,去年公司作了利润分配决定,但因为公司资金问题,分红款项没有发放,只是挂在应付利润科目,现税务机关要求我们公司各位股东补缴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对此是否有政策依据?

A:

根据国税函[1997]656号规定 ,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如果你公司的股东会已宣告分配利润,并将分红金额量化到股东个人,仅因为资金原因,挂在“应付利润、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科目下的,此时,应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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