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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企政策系列解读【三十一】 | 企业实用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作 者:1,2,3,4,5时 间:2020/6/12 20:39:10

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充分享用近期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类惠企政策,宁波市工商联特别邀请中汇(宁波)税务师事务所专家团队,通过宁波商帮微信公众号,陆续为相关企业提供各项惠企政策的解读和答疑,重点包括税收优惠、社保公积金减免、财政补助、金融扶持、用工补助、科技补助、能源物流及其他等内容版块。企业朋友如在政策执行中有任何疑问,可以留言给我们,也可以免费咨询专家老师,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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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用税收优惠政策解读(第八期)


Q:

1、我们是一家生产智能化机器设备的公司,机器设备中需要配备集成电路等软件,问销售上述设备是否可享受软件企业增值税超税负返还政策?

A: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0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贵公司生产的智能化机器设备,应属于嵌入式软件产品。


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7%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适用文件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文件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Q:

2、我公司向银行贷款,然后将该款项转贷给我们的全资子公司使用并向其收取利息,问我公司收取的利息收入是否可以适用统借统还政策?

A: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九款第七点规定,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可适用统借统还的免税政策。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贵公司将银行借款资金转借给全资子公司使用收取的利息收入,可对照上述规定,是否符合统借统还的免税规定。



Q:

3、我们委托境外研发机构发生的研发费用,是否可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A:

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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