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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摘要

作 者:秘书处时 间:2017/5/5 9:38:21

一、社会团体应当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二)税务登记证书;

(三)经核准的章程;

(四)组织机构设置;

(五)负责人、理事会及监事会成员名单;

(六)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

(七)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以及使用情况;

(八)年度工作报告;

(九)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和购买服务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章、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二、社会团体应当向会员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的决议;

(二)月度、季度、半年、年度财务报告;

(三)会员名册;

(四)出国(境)考察情况;

(五)理事会、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六)拟任负责人候选公示;

(七)业内重大事件;

(八)其他重大活动情况。

(根据:宁波市民政局2015年12月31日甬民发【2015】119号“关于印发《宁波市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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